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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保护,我们在行动!


知识产权这个术语,有学者考证其最早产生于17世纪中叶,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,后由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,定义为“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”。直到1967年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签订后,逐渐为国际社会普遍使用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,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。

 

1970年4月26日,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正式生效, 2000年,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建立“世界知识产权日”的提案通过,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被定为“世界知识产权日”,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、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,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,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、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,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。

 

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,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。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,相继加入了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、《专利合作条约》、《工业品用于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》、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、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等10多个国际公约、条约、协定或议定书。

 

我国知识产权法,最初是以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为基本框架,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,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。于2000年进行第二次修正,知识产权法的修正,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接近。在我国,目前以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、商业秘密、原产地域产品、植物新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,“严保护、大保护、快保护、同保护”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逐渐形成。

 

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,我国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“两个途径,并行运作”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,由国务院统一领导,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部署,各部门各地方分工负责、协作推进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体系。

 

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的不断提高,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。由于立法和执法力量逐步完善,执法力度加强,违法成本提高了,法律的威慑作用发挥出来了,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得到更好释放。

 

2008年,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颁布实施,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。从2007到2017年,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取得显著成就。我国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,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。年均专利申请、专利授权、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都大幅上升。其中有效注册商标量从2007年的235.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,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。全国著作权登记量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也同时大幅上升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《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》显示,我国创新指数跃居全球第二十二位,是唯一进入25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。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由2007年的2.2万件增至2017年的20多万件,从根本上扭转了侵权软件、盗版影视作品猖獗的势头,显著改善了营商环境。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促进国际创新和贸易合作的重要桥梁。

 

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日益凸显。2009年至2016年,专利转让数量由3.4万次增长至15.5万次,全国商标转让数量由7.22万件增至16.89万件。专利权融资额由2009年的74.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720亿元。2008年至2017年,商标质押贷款金额由51.19亿元提高到369亿元。“十二五”时期,我国著作权融资总额达136.48亿元。

 

目前,我国已与全球63个国家、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、谅解备忘录等171份,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。2017年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与我国签署《加强“一带一路”知识产权合作协议》。

 

加强知识产权保护,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要的内容,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。对此,外资企业有要求,中国企业更有要求。保护知识产权,是全球大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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